會章

(16/10/2011修訂)

一.會名及會址:

  1. 會名:本會定名為「香港道教聯合會圓玄學院第三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HKTA THE YUEN YUEN INSTITUTE NO.3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將軍澳尚德香港道教聯合會圓玄學院第三中學,下稱本校。

二.宗旨:

  1. 促進家長與教師的聯繫與合作,共同教育子女。
  2. 討論共同關心事宜,推展教育。
  3. 合力改善學校設施,增進學生福利。

三.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籍:

甲、基本會員:凡本校在學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並須每年繳交會費。

乙、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丙、永久會員:凡本校舊生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教師,均可申請為本會之「永久會員」。得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方可成為「永久會員」。

丁、名譽會員:凡本校現任校監、校董、離任校長、本港社會賢達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邀請為名譽會員。

  1. 權利:

        甲、「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可享有選舉、參選、被選、動議、投票及參加活動的權利。

乙、本會委員於參選前或當選後,如有干犯刑事罪行,不論刑期長短,一經定罪,原則上可被開除委員資格,然常務委員會可根據該委員過去對會務之貢獻及表現作討論,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挽留,則可保留其委員資格。

丙、「永久會員」及「名譽會員」可享有動議及參加活動的權利。

  1. 義務:

        甲、本會各類會員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及由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乙、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丙、基本會員在入會時須繳交年費五十元,以後均須按年於九月內繳交。如有更改,年費得由常務委員會通過議決。

        丁、永久會員須在入會時一次過繳交會費,金額為該年基本會員年費之五倍。

        戊、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己、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款項概不退還。

四.組織:

  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每年於十二月或之前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出席人數須為該兩類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七或以上,大會方為有效,若出席人數不足,得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會員大會之權責:

        甲、修改本會會章。

        乙、推選及罷免常務委員。

        丙、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

        丁、通過週年財政報告。

  1. 特別會員大會:

若有二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及於開會日期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1. 常務委員會:

本會會務,由常委會執行。常委會共有委員十九名,其中九名為基本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另外八名為當然會員,於會員大會舉行前由校長委任,並於會員大會中確認,餘下二名為當然顧問。

常務委員會職員及權力:

甲、主席(一人),由基本會員出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委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組常委會之推選;對外代表本會。

乙、副主席(二人),第一副主席由基本會員出任,副主席由當然會員出任。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第一副主席執行主席職務,在主席及第一副主席缺席時副主席執行主席職務。

丙、秘書(二人),各由基本/當然會員出任:
準備會議議程並作記錄,處理內外文件。

丁、司庫(一人),由當然會員出任:
處理一切收支賬目,制定結算及預算。

戊、核數(一人),由基本會員出任:
審查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記錄。

己、康樂及福利(四人),各由二位基本/當然會員出任: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並推廣本會宗旨規定之一切學生福利活動。

庚、出版(二人),各由基本/當然會員出任:
負責出版會訊及宣傳事項。

辛、聯絡及總務(四人),各由二位基本/當然會員出任:
負責總理後勤事務及聯絡會員。

壬、當然顧問(二人),分別由現任校長及由上屆常委推選其中一名常委出任,對會務各方面提供意見。當然顧問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沒有投票權。如上屆常委未能出任,則當然顧問一職懸空。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由常務委員會安排候補委員依獲票多少填補空缺。

常委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由基本會員出任之常委會會員任期均為一年。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委會委員。

五.管理及行政:

  1.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常委會主席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則由主席加投一票表決。
  3.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每次出席會議人數,最少為十人。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其職位將可被解除,由常委會安排補選會員填補代替。
  4. 常委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小組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5. 由基本會員出任之常務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
  6.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六.選舉及投票:

  1. 任何有意候選常委之基本會員,均可參選。名單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郵寄或交往在任常委會。
  2. 只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可選出本會的委員。
  3. 只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可成為本會的委員。
  4. 選舉於會員大會召開當天進行,得票最多九名之候選人將當選為新任常委會成員。其餘落選者按其獲票多少依次出任候補常委,最多為五名。若得票最多之九名候選人及候補常委得票少於投票人數百分之十,則再須出席會員大會之投票者半數或以上通過確認,始可獲選。
  5. 選舉完竣後,新舊常委須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常委會,互選職位,並將新任常委會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

七.財政:

  1. 本會經費只可用於發展會務、設立獎助學金及改善學生福利等各項與宗旨相符的事務。
  2. 本會銀行存款須由主席及司庫聯署方可提取。如主席未能聯署,須由第一副主席與司庫聯署方可提取。
  3. 司庫須於每次常委會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並製作該年度收支結算表。經核數核妥後,再交回常委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單據於三年後作廢。
  5. 本會如有負債,將由債項產生時之在任常委會之全體委員負責。

八.   家長校董選舉

家長校董選舉須按照「家長校董選舉指引」舉行。

九.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 修改會章,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通過,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
  2. 若擬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決議通過,始能生效。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得全數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十.附則:

  1. 解釋本會會章權歸常委會。
  2. 家長教師會所討論事項及其活動:

    甲、應遵守政府頒佈之法令及本校規則,而不影響教育署長及校長職權。

    乙、應顧及全體學生之福利事宜,而不涉及個別學生之學行 問題。